人民法院报
2026-08-30
本文通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的四件典型案例,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裁判规则。一、校园内学生互撞受伤案:7周岁小鹏故意顶撞同学后躲闪,与9周岁小宇相撞受伤。法院认定小宇低头快跑未观察环境存在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小鹏主动打闹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70%责任;学校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规则:学校责任为法定有限责任,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不等于学校必然担责;严格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按年龄、认知、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二、4岁幼童在经营性游乐园玩滑梯受伤案:游乐园经营者虽设置“适用年龄6周岁以上”警示牌,但日常无工作人员巡逻值守,未充分警示设施风险,事发后未及时救助,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陪同母亲未留意安全须知、放任幼童攀爬,自身存在过错,亦应依过错担责。裁判规则:面向低龄未成年人的经营者负有高于普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余两件案例分别涉及出行交通风险、学生欺凌惩治领域,通过清晰划定责任边界、明确行为法律后果
中国法学网-论文文章
2026-08-28
最高人民法院第200号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快速仲裁程序与临时仲裁可以兼容,快速仲裁程序并不排斥临时仲裁的适用。具体而言,该案例明确了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在仲裁协议未明确排除快速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时,可以适用快速仲裁程序规则,二者不存在天然冲突。
第二,快速仲裁程序的核心特征在于缩短时限、简化程序,其与临时仲裁强调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灵活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临时仲裁中引入快速程序不违反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判断快速仲裁与临时仲裁是否兼容,关键在于仲裁规则是否允许在临时仲裁场景下启用快速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若规则允许且当事人同意,则兼容成立。
文章最终结论是:快速仲裁与临时仲裁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制度安排,第200号指导性案例为二者的兼容提供了司法依据,有助于提升仲裁效率并支持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实践发展。
人民法院报
2026-08-30
川渝首张跨省司法碳票于2026年8月20日在四川省雅安市现场交付。该案系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武隆区滥伐马尾松近百株,立木蓄积达78立方米,虽已原地补种幼苗,但短期内难以弥补固碳增汇损失。鉴于重庆本地无成熟林业碳汇产品可交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指导涪陵区法院依据跨省司法协作机制,对接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宝兴县大熊猫栖息地保护修复碳普惠项目”共计120吨碳汇,由四川蜀天能源资源有限公司依法核算并出售碳减排量,在碳交易专业市场集中注销,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该次交付打破了省域壁垒,搭建了生态保护修复共治平台,标志着川渝两地法院在司法碳汇协作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交付当日举行的川渝司法碳汇协作工作交流会,围绕碳汇量确定、碳汇价格、交易平台、分配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人民法院报
2026-08-30
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实地勘验,圆满执结一起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法院判决黄某停止侵占并退还4.91亩林地给罗某。判决生效后,执行干警深入山林实地调查踏勘,在勘验现场突降大雨、干警全身淋湿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当事人划定林地四至范围、标注权属界线,逐项核对地块面积、界定权属区域。经仔细核对,当事人对林地划分范围、界定结果均无异议,当场自愿签字确认,纠纷圆满化解。该案处理结果体现了执行工作中实地勘验对精准界定林地权属、促成当事人认可并自愿履行判决的关键作用。
法治网-法经聚焦
2026-08-28
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通过能动履职,帮助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重获新生,具体结论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督促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经第三方监督评估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企业因案倒闭,实现保就业、促发展的司法效果。